壹、酒類市場
白酒、啤酒、葡萄酒不僅為酒行業貢獻了主要收入,也是我國主要酒產品,生產規模較大。從產量上看,我國白酒產量呈現先下降、再快速增長、再波動下降的變動趨勢。我國白酒產量除受宏觀經濟發展水平影響外,還受我國產業政策的影響。 2003年至2012年,我國經濟蓬勃發展,在出口、投資的拉動作用下我國經濟高速成長,這壹時期我國白酒行業進入“黃金十年”發展期,產量從 2003 年的 331.35 萬千升增長到了 2012 年的 1153.16 萬千升。 我國啤酒產量主要呈現先波動上升再波動下降的變動趨勢。2000年~2013 年,啤酒產量的整體變動趨勢為波動上升。2013 年~2019 年,啤酒產量出現頹勢,整體呈現波動下降的變動趨勢。可以發現,啤酒產量的變動也受到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水平與產業政策調整影響。2000 年至 2013 年,我國經濟蓬勃發展,啤酒行業欣欣向榮,產量逐年增長。但 2013 年至今,受國家限制三公消費、禁酒令等政策的影響,啤酒需求量減少導致啤酒產量不斷下降。 葡萄酒產量以 2012 年為分界點,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走勢。2000 年至 2012 年間,我國葡萄酒產量逐年穩步上升。2013 年至 2020 年間,我國葡萄酒產量呈波動下降趨勢,且 2017 年後產量迅速下降。 與白酒和啤酒產量變動原因類似,葡萄酒產量也與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水平與產業政策密切相關。2000 年至 2012 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葡萄酒產量穩步增長。但 2012 年之後,國家限制三公消費,頒布禁酒令,葡萄酒需求量減少導致葡萄酒產量持續減少。 白酒產品的主要成分是酒精,過度飲用白酒不利於人體健康。白酒釀造主要依賴谷類原料和薯類原料,釀造過程中耗損的糧食數量較大。1998 年,政府規定白酒生產企業的廣告宣傳費不能被稅前扣除。 我國飲酒文化由來已久,居民除消費白酒之外,對啤酒等酒產品消費偏好較高。為合理引導居民酒消費,2001 年,國家調整酒消費稅稅率,決定從當年 5 月 1 日起,對白酒加征從量消費稅,從量稅稅率為 0.5 元/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 啤酒根據出廠價格的不同,適用兩檔消費稅稅率,以 3000 元為界,每噸出廠價格高於 3000 元的啤酒的適用的從量稅稅率為 250 元/噸,每噸出廠價格低於 3000 元的啤酒的適用 220/噸的從量稅稅率。同時酒生產企業不再被允許抵扣外購已稅酒的消費稅稅額,小酒廠壹律適用查實征收的征稅辦法。國家逐步提高酒產品消費稅稅負、加強酒消費稅稅收征管的同時,酒生產企業為獲取更高利潤,常選擇通過關聯交易手段規避履行消費稅納稅義務。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於2002 年要求各地稅務局應對通過關聯交易手段避稅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調整企業的應稅收入。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生產與人民消費獲得快速增長,消費稅稅目設置與應稅商品稅率設定已不再與經濟發展水平適配,消費稅的調控職能被大大削弱。二、酒企避稅手段
為加強消費稅調控職能,2006 年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稅率被統壹,兩類白酒均需繳納20%的從價稅和 0.5 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的定額稅。白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復合稅率,既需要從價計征消費稅,又需要從量繳納消費稅。 在統壹白酒消費稅從價稅率後,政府善了應稅商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有關規定。至此,歷經多次調整修訂,我國酒產品的稅率設置已趨善。此後關於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主要集中於酒消費稅征管辦法的修訂上。 因避稅手段多樣、避稅傾向較大,白酒生產企業成為稅收征管重點管控對象。為進壹步落實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 2009 年出臺文件強調,針對計稅價格低於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 70%的白酒產品,有關部門應重新核定計稅價格。這雖沈重打擊了酒生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手段避稅行為,卻並未全消除酒生產企業避稅空間。 為避免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利用稅務機關對銷售單位規定不明確的不足,由此前設立單層銷售公司變為設立多層銷售公司,層層壓低白酒售價至規定價格門檻 70%。這樣白酒生產企業既能少繳納消費稅稅款,又規避了納稅征管。針對這壹避稅行為,2017 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規定,稅務機關應以白酒生產企業設立的最終壹層的銷售單位的白酒售價為依據,重新核定白酒生產企業的計稅價格。 在調整白酒消費稅政策規定之外,國家對其他酒產品的消費稅規定也進行了調整。2014 年,酒精消費稅被取消。歷經多次政策變革,我國現行的酒消費稅包含四大稅目,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酒消費稅只在生產環節征收,稅收收入歸屬於中央。稅率采取從價加從量的方式,其中白酒適用從價從量復合稅率,黃酒和啤酒實行從量稅率,其他酒則實行從價稅率。 酒消費稅收入變動壹方面與酒消費稅稅制變動有關,更高的法定稅率和更嚴的稅收征管都將導致消費稅稅收收入增加。2000 年至 2012 年,我國不僅提高白酒消費稅法定稅率,而且加強對白酒的稅收征管。這壹時期我國酒消費稅收入整體呈逐年上升趨勢,並在 2009 年後出現快速增長。2017 年酒消費稅收入大幅增長也與征管政策的調整相關,稅總函有效規制了白酒生產企業的避稅行為,酒消費稅稅收收入得到明顯增長。 另壹方面,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外部因素會影響應稅商品的產銷規模,進而引起酒消費稅收入波動。2012 年,限制三公消費、禁酒令等政策的頒布,直接導致酒需求量大幅下跌,當年白酒產量增速明顯下降,酒產品價格降幅明顯,直接導致當年及之後幾年酒消費稅收入減少。為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我國出臺了壹系列反避稅措施,但並未全消除企業避稅空間。從稅收征管實踐看,白酒消費稅實際稅負率提升不足,仍低於法定稅率。三、稅負偏低
針對白酒生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手段避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早在 2002 年就出臺通知進行規制。對發生關聯交易行為卻未正常作價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機關需要進壹步核定企業的消費稅應納稅額。 在 2009 年與 2017 年分別規範並善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辦法。2017 年出臺的相關規定有力打擊了白酒生產企業通過設立多層銷售公司避稅行為,此後我國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實際稅負率平均已達到理論最低水平 12%,說明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納稅義務是我國酒生產企業最主要的避稅手段。但反避稅效果有限,我國酒生產企業消費稅實際稅負率仍處於較低水平。 為更好發揮白酒消費稅引導白酒消費的宏觀調控職能,應調整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從根本上消除白酒生產企業避稅空間。整體而言,近年來酒消費稅呈現出稅率檔次簡化、稅率水平提高的變動趨勢。 如2016 年英國的葡萄酒消費稅稅率檔次可分為五檔,但 2021 年,政府將第三檔和第四檔稅率合並為壹檔,簡化葡萄酒稅率檔次至四檔。除簡化稅率檔次外,各國還提高了酒消費稅稅率水平。 俄羅斯酒精含量高於 9%的酒精飲料適用稅率由 2016 年的 500 盧布/每升純酒精提升至 2021 年的 566 盧布/每升純酒精;英國酒精含量為 1.2%—4%的葡萄酒適用稅率由 2016 年的 84.21 英鎊/每百升增長至 91.68 英鎊/每百升。小結
稅率檔次的簡化有利於提升征管效率,稅率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發揮酒消費稅對酒的調控作用。然而近十年來我國並未對酒消費稅稅率檔次和稅率大小進行調整,我國現行酒消費稅制度無法充分發揮對已轉型升級的酒消費行為的調控作用。為善我國酒消費稅制度,本章將對俄羅斯、英國、美國的酒類稅收政策進行梳理,總結其他國家稅制設計優點與稅收征管經驗,為我國酒消費稅稅制優化提供借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