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165438+10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壹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國* * *蘇維埃* *國家銀行”(以下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互不相連的區域。每個根據地都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分散的根據地銀行,發行自己的在根據地流通的貨幣。1948 12 1,在華北銀行的基礎上,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標準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5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其體制、職能、地位和作用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
壹、中國人民銀行的成立和全國銀行系統的建立(1948-1952)
1948 65438+2月1,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在河北省石家莊成立。華北人民政府同日發布通知,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將作為華北、華東、西北地區統壹流通的標準貨幣,用於壹切公私支付和壹切交易。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從石家莊遷至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將中國人民銀行納入國務院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賦予其國家銀行的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管理國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復蘇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著手建立全國統壹的銀行體系:壹是建立獨立統壹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在中國流通的功能貨幣,協調各經濟部門控制通貨膨脹;第二,迅速建立分支機構,形成全國性的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民間金融業;第三,實行金融管理,分流熱錢,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特權,禁止外幣流通,統壹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貸、匯、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經濟建設做準備。到65438年至0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體系。統壹發行人民幣,逐步贖回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全部明碼標價,限期兌現,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壹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壹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吸收存款、修建金庫、靈活調配資金”,運用儲蓄貼現、存款利率等手段調節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混亂的金融市場,最終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20年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互通有無”的方針,靈活調配資金,支持了國有經濟的快速增長,適度增加了對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它促進了城鄉之間的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二。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銀行(1953-1978)
在統壹計劃體制下,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制度成為國家吸收、調動、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加速,民間金融業被納入公私合營銀行的軌道,形成了集中統壹的金融體系。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綜合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系相適應,從1953開始建立了集中統壹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即全國信貸資金,無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壹掌握,實行“統壹存款,統壹貸款”的管理方式。銀行信貸計劃已納入國民經濟計劃,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系為大規模經濟建設提供全面的金融監管和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統壹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劃執行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的職能。銀行向國有企業提供超限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大修理貸款,向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向農村貧困農戶提供生產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這種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自由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固定資金歸財政,超限額資金歸銀行的體系壹直延續到1978。雖然這期間有過幾次變動,但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三。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系統(1979-1992)
1979 1、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支持,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對中國銀行進行了體制改革,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外匯專業銀行;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後來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組建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成立了信托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多樣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增多,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將承擔中央銀行的職責,這已成為完善金融體系和更好地發展金融業的迫切問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壹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統壹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並由此開始了建立專門的中央銀行制度的準備工作。
1983 07年9月17日,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規定了10人民銀行的職責。從10月份的65438+65438 0984+1,人民銀行開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貫徹國家金融宏觀決策,加強信貸總量控制和金融機構資金調節,維護貨幣穩定;同時,新成立中國工商銀行,過去由中國人民銀行承辦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中國人民銀行專業中央銀行職能的初始階段,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制,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推動金融制度創新,以滿足各種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和信貸工具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努力探索和改進宏觀調控的手段和方法。在完善計劃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央行貸款等手段控制信貸和貨幣供應量,達到“宏觀調控、微觀搞活、穩中求進”的效果。在制止“信貸擴張”和“經濟過熱”、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初步培養了運用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的能力。
四、逐步加強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體系(1993)
65438-0993根據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壹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誌著中央銀行體系的法制化、規範化,是中央銀行體系建設的重要裏程碑。
1998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分行。同時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對黨的關系實行垂直領導,對幹部實行垂直管理。
2003年,根據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分離整合,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整意見。65438年2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的新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壹個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這種功能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壹加強、壹轉化、二增加”。
“壹個強化”就是強化與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相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加強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管和監測,密切關註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相關渠道、相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壹個轉變”是指實施金融業宏觀調控、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式的轉變。過去主要是通過金融機構設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審查、監督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改為監測和評估金融業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全面研究制定金融業相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協調發展和對外開放,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改變為加強研究和制定與外匯管理相適應的政策,防範國際資本流動的沖擊。
“兩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征信管理兩項功能。今後,中國人民銀行將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參與相關國際反洗錢合作。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征信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這些新變化進壹步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保持貨幣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將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面對更艱巨的任務和更重要的責任,央行在履行新職責的過程中,應該有更廣闊的視野、更廣闊的思路和更高的立足點。特別是要大力強化與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相關的職能,既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調控、監管和監測,又要從金融市場體系有機銜接的角度關註其他金融市場的運行和風險,綜合、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要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實現和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研究和謀劃關系我國整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戰略問題。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貨幣政策決策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金融業長期積累的金融風險依然較重,改革和重組的任務十分艱巨。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更好地準確把握影響經濟金融發展全局的因素,註重研究新情況、開發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決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做到有大局意識、講宏觀、懂技術、有勇氣,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分離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將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根據2003年2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相關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程;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保持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管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收集和宏觀經濟分析預測。
(十)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控責任。
(十壹)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