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出借的身份證出借給他人使用,也是違法的。出借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罰款200元以下,出借人若因此有違法所得的,還會沒收違法所得。
《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擴展資料:
與現行使用的身份證不同之處在於,當時的國民身份證分兩面四折頁,正面首頁印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下面是持證人的所在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本籍、寄籍、號碼、頒發日期。
第二折頁註明教育程度、職業(行業、職位)、公職候選人資格(類別、證書號碼)、像片或標準指紋(特征、分析符號)、指紋符號(左右手十指),並標明未實施指紋區域得暫用箕鬥;第三折頁是公民資格(宣誓地點、日期)、家屬(稱謂、姓名)、役歷(役別、日期、證明長官)。
第四折頁為保甲番號(鄉鎮、保、甲、戶、日期)、住址(名稱、日期)、註意事項。從制作看,由於當時的物質條件所限,該身份證只能以硬質紙鉛印而成,紙質粗糙,它雖然無法與現行精美耐用的身份證相媲美。
但具有48條社會屬性信息,兼有如今戶口簿的功能,這張已有60多年歷史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從壹個側面反映了當時較為完備的戶政制度,是不可多得的第壹手資料,是管理國民的記錄,是研究歷史的真憑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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