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下列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5、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綜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