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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境內轉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應當照章征收契稅:

(壹)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價格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的所有權還債;

(三)爭取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四)以預購或預付住房資金的形式承擔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和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之間的差額;

(4)房地產轉讓經批準後,房地產轉讓方應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無正當理由,上述四項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交換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價格之間的差價明顯不合理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減免;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免除土地、房屋所有權;

(五)承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多邊條約、協定的規定,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官,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稅;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予以免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第九條符合契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10日內,到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契稅減免手續。第十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第十壹條已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契稅減征、免征範圍的,應當補繳已減征、免征的稅款。納稅義務發生在土地和房屋改變用途之日。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提出申請,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第十三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能履行已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申請退稅,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審核後,可準予退稅。第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後,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明。第十五條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證明等證件和資料,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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