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取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適用百分之三的征收率,而不是百分之十七的稅率,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這是條例和壹般納稅人管理辦法規定的,但有壹特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百分之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去國稅代開百分之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壹般納稅人收到的小規模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則壹般納稅人可以進行抵扣,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可以抵扣。
如果壹般納稅人收到的小規模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內容是用於發放員工福利的則不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