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第四條 草原生態保護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保護、加強建設、科學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長制,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畜牧、水利、電力、交通運輸、氣象、文廣旅、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住建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草原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將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資源調查。其中包括對草原類型、土壤類型、植被狀況、牧草產量、利用現狀、災害發生等基本情況進行監測和統計,通過繪制草原現狀圖,建立草原資源檔案和數據庫,為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提供依據。
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支持、配合草原資源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資源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國家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同制定草原統計調查辦法,依法對下列數據進行統計,定期發布草原統計資料:
(壹)草原面積、等級、產草量、植被蓋度、載畜量等;
(二)草原改良及建設、草種基地建設、草原保護設施建設等;
(三)草產品產量、草業產值等;
(四)牲畜存欄和出欄數量、畜產品產量、畜牧業產值等。
草原統計資料作為同級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草原主管部門每五年核定壹次草原載畜量。
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建設。支持、鼓勵和引導牧草良種基地、人工草場建設和牧草產業化發展,積極推行舍飼圈養、圍欄封育,減輕草場壓力,實現草畜的動態平衡。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草原生產條件,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 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執行。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第十七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草原權屬發生爭議,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不得擅自拆除、移動草原上的邊界標誌。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牧草生長狀況、生產能力、載畜量、自然災害、生物災害以及生態系統承載能力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