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6 8:52 堯金仁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摘要:以時間為脈絡對社會保障稅相關研究進行回顧和綜述,針對不同時期的研究重點,尋求各方面研究成果之間的內在邏輯。壹方面回顧論證社會保障稅必要性的文獻,並對當代西方文獻提出的最優社會保障稅設計進行梳理;另壹方面重點闡述國內各種研究社會保障稅的文獻。論述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討論社會保障費轉稅的支持性意見和反對性意見;在此基礎上總結並提出未來進壹步的研究方向。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費;文獻綜述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要與壹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相適應,相關研究文獻也體現了這壹特點。國外早期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對社會保障稅存在意義的研究,而當代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稅這種籌資方式是否為最佳、社會保障稅應達到何種程度為最佳以及如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改革以達到最佳等方面。現階段,我國國內研究的重點為關於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條件是否成熟、開征以後稅收制度應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應如何完善等問題。
壹、國外研究現狀
(壹)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會保障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壹個從否定社會救濟到主張社會福利思想的發展過程。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認社會救濟制度,而隨後德國的歷史學派、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社會保障稅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1、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定社會救濟制度的作用,他們認為社會保障給其設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制度削弱了個人的進取和自立的精神。而德國歷史學派則提倡國家福利的社會保障思想,其代表人物Lujo
Brentano(1892)等人認為凡是個人不能達到或者不能順利達到的目標,都理應由國家完成。國家必須制定勞動保險法、孤寡救濟法以增進社會福利,實行社會改革。
2、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奠基人馬克思(1885)則從社會必要扣除理論的角度提出了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認為社會總產品在分配前必須扣除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擴大生產的部分和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論為後來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實踐確立了指導思想。
3、凱恩斯(1933)在《通論》中提出的國家幹預經濟理論在很長壹段時間裏成為了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凱恩斯認為,為了刺激需求,政府應該直接舉辦公***工程,擴大社會福利設施,增加消費傾向,達到足夠的總需求和充分就業。因此,社會保障就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過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開展社會福利,可以擴大總需求,實現宏觀經濟的均衡,同時,他提出了社會保障稅問題,建議實行累進稅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凱恩斯理論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福利國家和各國公***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凱恩斯的思想後來被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等采納,特別是在英國的貝弗裏奇(1942)提出的計劃中更是得到了充分體現,該計劃主張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六個原則,以實行全面的社會福利。為了確保該計劃的實施,籌集必要的社會保障資金,必須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保障稅制體系。美國經濟學家Arrow(1963)發表了《不確定性和醫療保險的福利經濟學》,提出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豐富了“市場失靈”理論,認為私人保險、商業保險不足以保障社會安定,必須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國家保障。t~J2001年的諾貝爾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也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論證了這壹觀點。
4、福利經濟學則從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闡述了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是這壹學派的代表人物,他認為:為了增加國民福利,除了增加國民收入外,還可以確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以達到這壹目的,他主張國家通過征稅等方式幹預再分配或第二次分配。應該在不減少國民收入總量的情況下,提高窮人所獲得實際收入的絕對份額來增加社會福利。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轉移支付以及壹些社會福利的理論,對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產生了重要影響。同樣,瑞典學派也是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導者,該學派代表人物維克塞爾(1983)對這壹思想進行了闡述。“自由社會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理論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論基礎,主張擴大公***經濟成分,實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當代對社會保障稅的研究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稅在開征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壹系列問題,關於這方面的研究也出現了壹些新的變化和調整,主要集中在社會保障稅這種籌資方式是否為最佳、社會保障體系對公民的保障應達到何種程度為最佳以及如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改革以達到最佳等方面。
1、關於社會保障稅是否為最佳籌資方式的研究。Stephen
Nickell(1997)認為較高的失業率和慷慨而無限制地發放救濟有著直接的聯系,所以應當降低社會保障稅稅率,削減社會保障開支。James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認為社會保障稅本身具有壹些弊端,使它與其他稅收的重復征收導致雇主和雇員稅負不公平:由於社會保障稅法定稅負由雇主和雇員***同承擔,但是雇主承擔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雇員承擔部分不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造成了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因此,提出可以采用不會產生稅負不公平現象的稅(如州或地方所得稅)或采用較小稅負不公平現象的稅來代替社會保障稅進行籌資。
2、關於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程度的研究。Rodrigo
A.Cerda(2005)對社會保障體系盲目追求社會公平而忽視社會效率必將導致該體系的不可持續性進行論述,認為在分期付款的社會保障體系下,社會保障會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和生育決策,進而影響人口結構和勞動市場,使得社會保障稅基減少,進而減少長期社會保障金的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往往選擇提高社會保障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稅率又會影響人們的經濟和生育決策,產生惡性循環,最終導致這壹保障系統的不可持續性。
3、關於如何完善社會保障稅制度的研究。約瑟夫A.佩契曼(1994)對美國工薪稅改革的壹種建議是完全取消工薪收入上限,降低其遞減性,使其轉為壹項累進性的工薪收入稅,或由所得稅、總預算基金來取代工薪稅的決策。Alison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提倡社會保障系統在壹定程度上進行改革:因為就本國現實情況來看,養老系統的福利待遇較高,甚至高於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這與老年人當前狀況不符;而此時工作群體各方面壓力較大,需要撫養孩子、償還貸款、繳納稅收等,這部分群體需要減壓;另外,其他群體(如單身母親、無家可歸者等)數量增多也需要政府給予更多的幫助;而政府財政赤字近年劇增,需要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在此種情況下,需要對社會保障稅的各項目、稅率等進行調整,以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負擔的基礎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國內研究現狀
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問題的研究始於上世紀90年代,學者們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條件是否成熟、開征後稅收制度應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應如何配套完善等。
1、對開征社會保障稅迫切性、必要性和意義的研究。曲順蘭(2001)認為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開征社會保障稅能給人們對未來的預期以壹種安全感,必然會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馬傑(2001)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壹種公***產品,會產生外部正效應,所以,不能以價格制度來調節其供求,應由政府來生產和供應這壹產品,人們在消費這壹公***物品時同消費其他公***物品壹樣具有搭便車的情況,因此,社會保障資金需要通過稅收手段進行籌集。黃旭明(2001)認為我國加入WTO後,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有利於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樹立人們對社會保障的信心,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的發展等。龐鳳喜(2001)等學者認為作為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壹種手段,社會保障稅的強制性和規範性有利於增強資金的征收力度;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有利於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在稅的征收過程中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降低籌資成本。王紅敏、高曉輝(2006)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指標,所以“構建和諧社會”就要搞好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但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來看,資金來源不足是制約這壹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構建和諧社會,籌集好社會保障資金就顯得尤為迫切,即迫切需要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科學合理的稅制結構。王繼東(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既可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穩定又可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法律地位。現在我國稅源充足,社會環境日趨完備,已完全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應盡快頒布《社會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張俊芳(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保障廣大從業人員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將有利於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資源,提高征收效率。
2、對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現行社會保障費制度存在諸多問題,應該用稅來取代費。黃鋼平(2000)認為擴大內需的關鍵是建立並完善社會保障機制。而現行辦法由於缺乏剛性制約,不利於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而且收費的籌集方式已經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行。胡鞍鋼(2001)是主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代表,他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由國家制定統壹標準,統壹征收、統壹管理、調劑使用。他認為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保稅的基本條件,必須盡快開征統壹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障稅,並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出了若幹政策建議。許娟和王帥(2005)認為,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征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毛建平(2006)認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征管體制已暴露了不少的弊端和問題,國家對社保的投入不足,社保所需資金缺口大,覆蓋面窄,保障層次低。王卓(2006)認為,社保基金總量小,覆蓋面窄,而社會各成員對社保資金的需求強烈,從而造成供求之間的矛盾,而且社保基金的籌集缺乏強制性,征繳管理效率低。閏曉麗(2006)指出,當前我國社保資金籌集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籌集辦法多由地方做決定,難以收效;籌資機制不規範,地區間、部門與行業間負擔不壹,統籌面窄,社會互濟範圍小,多頭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觀調控和監督機制,擠占、挪用時有發生,現收現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與社會老齡化的矛盾沒有根本性的改變措施,參保的權利與義務透明度不夠,影響參保積極性。從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益處來講,陳誠和鄧茜(2008)認為社會保險費改稅有利於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因為其依據的法律層次高,權威性強,更具公開性、公平性以及組織收入的及時性和穩定性,有利於在壹定程度上促進社會橫向公平,防止我國貧富差距的進壹步拉大。
3、對社會保障稅持謹慎態度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盡管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大勢所趨,但是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從稅收作用的預期來看,馬傑(2001)提出盡管“費改稅”是壹件勢在必行的事,但是應該降低“費改稅”預期。著名經濟學家、廈門大學教授鄧子基(2002)認為在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較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在未來二三十年內逐漸步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要確定壹個適當的稅率水平,使之不至於因此擠出強制性繳費的養老金計劃下的個人儲蓄,恐怕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朱智強(2004)認為應否開征社會保障稅還需慎重考慮,因為如果將費改為稅,壹方面,由於工作負擔的加重,稅務機關的規模和人員配備勢必要擴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經費加以補償,征稅成本隨之上升;另壹方面,由於削弱了以前多部門相互監管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社會保障資金流失的風險必然會加大,而這個風險最終只能由財政來承擔。薛惠元(2006)認為,盡管我國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大勢所趨,從長遠來看沒有人會否定開征社會保障稅,但現階段時機尚不成熟,還存在種種顧慮和質疑。這包括:費改稅是否壹定會增大強制性;費改稅後,剛建立起來的統賬模式該何去何從;稅收的固定性、統壹性與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漸進性及地區差異性的矛盾該如何協調;費改稅該如何實現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心理基礎是否已具備。徐壹千和馮麗霞(2006)也提出相近的觀點,即應以謹慎的態度來對待社會保障稅。認為盡管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來統籌社會保障基金,無論是從社會保障基金性質的角度,還是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都是合理的、必然的選擇,但是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是壹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對其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論證方能施行。北京大學白靜(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壹種較好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而我國目前開征此稅存在許多制約因素,尚不具備確保其正常運行的外部條件。目前當務之急不是盡快出臺新稅種,而是應當努力營造和改善相關的外部條件,即要創設良好的稅制環境”。
4、對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意見的研究。鄭功成(2001)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機制與國家福利機制不是壹回事,國家提供的福利是國家職能的體現,與稅的性質是壹致的,而社會保險是受保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屬於私人物品,為其籌資的社會保障繳款在性質上是費而不是稅;社會保障繳款具有有償性,這與稅收的無償性相矛盾;目前的社會保障繳款所采用的繳費方式已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因而無需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的公***性質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不相容;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將會加大財政負擔。鄭秉文(2007)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了“費改稅”的弊端:壹是普享型社保制度宜采取繳稅
制,而我國的社保覆蓋面小,不可能建立壹個普享型的制度。而采取繳費制可強化個人繳費的激勵作用,防止道德風險,有利於激發社會成員參保的積極性,同時擴大覆蓋面。二是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如果采取繳稅制,均貧富效應就會降低發達地區上繳社保供款的積極性,道德風險導致統籌層次難以提高。三是我國實行的是統賬結合制,其中個人賬戶供款帶有強烈的個人儲蓄性質,其明顯的返還性質與稅收性質剛好相反,如果費改稅,會與制度結構產生嚴重沖突。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好壞關鍵在於社保制度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國情,而非費或稅的問題。黎潔、李明明、劉俊(2007)從社會保障稅的經濟效益角度,對社會保障稅收轉嫁和歸宿的分析可以看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對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問題沒有實質意義。目前我國的情況是企業負擔已經很重,而且勞動力極度豐富;提高稅率對社會保障稅稅基的損害是相當大的。根據拉弗定理,在勞動力供給缺乏彈性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使得工資水平不斷下降,勞動力需求不斷縮小,社會保障稅收人會減少。結果就是社會保障稅稅率居高不下,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越來越大。除此以外,吳益民(2007)研究了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認為目前開征社會保障稅則納稅人範疇具有不確定性:稅收普遍性與目前農村人口不能納入社會保障稅征稅範圍相矛盾,壹部分公務員和國企職員工資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與外資等企業職員工資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課稅工資相差別,造成稅收的征收有失公平;稅源範圍有失公正:對工資薪金課稅而不對資本利得課稅,使繳納與收益脫節,本身的累退性難以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國社會現有的保險繳費率偏高,使社會保障稅初始起點高、負擔重;由於人們納稅意識不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和財政體制不完善等原因,社會保障稅在我國應該暫緩開征。孫巖(2010)認為從公平視角下對照現實,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施條件尚未成熟。目前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依據是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實現全國統籌、擴大覆蓋面、改變稅制環境、解決偷費漏費行為等。但是從國際趨勢來,國際上對社會保障費、稅實踐和改革呈現壹種“費→稅→費”的過程,並未呈現出統壹征稅的趨勢。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並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而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本身的現實模式來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只是手段之壹,並不能完全消除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性差異。因此,對現在征收社會保障稅要在公平的視角下作出理性的思考。
5、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研究。曲順蘭(2001)提出,通過征稅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勞動者通過繳稅付出的經濟代價,通過社會保障而取得經濟和心理需求滿足,從而維持這種特定生產關系的繼續存在,這是政府和勞動者的利益***同點,也是勞動者能夠接受且依法自覺納稅的理論基礎。在現階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成熟的問題上,李楠(2005)認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廣大群眾保障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以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借鑒。高亞軍(2006)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著手,探討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的稅制基礎問題。
6、在研究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基礎上對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出政策性建議的研究。馬國強、谷成(2002)分析了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驗和教訓,並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制設計的有關問題做了探討,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論依據和應遵循的原則。高枕(2002)在對國外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建應確立以下基本原則:壹是全面開征原則;二是合理開征原則;三是負擔與收益相對應原則;四是國家、集體、個人***同負擔原則。李微和周實(2008)通過對美國社會保障立法制度的研究,提出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采取強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繳社會保險費,對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充分運用司法機制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實施方面具有的強制性作用。鄭秉文(2009)提出社保基金法律組織形式可分為分散管理型(如法國)、中央控制型(如英國)、中央投資型(如瑞典)三種類型。其中社會夥伴和互助體制在不同治理結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適合中國國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資型是可供選擇的重要參照系,在中國社保基金管理中,國家應該發揮更多的作用。
7、關於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的研究。劉小兵(2001)在分析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納稅對象、稅率、征收管理等分別做了設計。趙巖(2003)提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其最終結果必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如果壹味強調高福利、高保障水平是沒有出路的。社會保障稅應與社會保障項目和保障範圍相適應,從窄到寬逐漸拓展,稅率從低到高逐漸調整,稅收規模從小到大逐步擴大。李紹光(2004)對社會保障稅的問題進行了理論分析,並嘗試提出了基金積累制等壹些具有政策意義的建議。葉丹(2005)指出,社會保障稅的設計應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國家財力以及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等壹系列現實國情。按照普遍、公平、合理負擔、循序漸進及征繳、管理、使用三分離的原則對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目、稅率、稅種歸屬、征收管理措施進行合理設計,並且需要配套改革措施使其發揮更強大的功效。李亂欣、呂文靜、龍立妹(2006)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納稅人應包括本國的所有工薪收入的人,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黃君潔(2006)提出在設計社會保障稅時,征收範圍應相對較窄,近期內不宜將農民納入納稅人行列,而應隨我國經濟的發展、收入的提高而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範圍,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範圍。
8、關於社會保障稅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張琦(2005)認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閆曉麗(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同時,又必須對社會保障制度、財政預算改革、稅收制度、工資制度的相關政策等進行配套改革。肖寓桐(2006)指出,社會保障稅應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社會保障稅應當與物價指數掛鉤,應拓寬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
三、結論及進壹步研究方向
最後,筆者將做壹個簡短的結論並闡述社會保障稅研究領域幾個可能在未來幾年有重大進展的論題。縱觀不同時期的文獻,其研究都具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即要與壹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相適應,而非千篇壹律。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社會保障支出的日益增加,許多國家陷入了“福利危機”之中,較高的失業率和慷慨而無限制地發放救濟有著直接的聯系,此時的研究重點更多地集中在如何設計最優稅率,如何適當降低社會保障稅稅率,削減社會保障開支,減少工薪階層的負擔。
而我國目前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相關的研究重點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網、相關的法律如何完善、相關措施如何配套等前期工作,“稅費之爭”的焦點也不過是哪壹種方式在當前更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20世紀60年代以來,得益於統計學以及計算機技術的蓬勃發展,社會保障稅研究獲得了飛速的進步,所采用的估計方法和計量模型不斷更新,研究範圍和成果的影響力也日益擴大。但是社會保障稅理論還很不完善,對於許多現實的問題社會保障稅理論還沒有給出明確的、令人滿意的答案,經濟學家在如何設計最優的稅收體系方面還沒有達成壹致。將來進壹步研究的方向應該在以下幾個領域:首先,對社會保障稅進行的分析不能只進行“局部均衡”分析,而應該從“壹般均衡”的均衡模型角度分析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否則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少數經濟學家已經開始運用壹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分析,這方面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做。其次,經濟學家對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效果還不甚了解,需要建立壹種比較分析的框架對市場、法律和社會保障稅進行成本收益方面的權衡。第三,應該加強對社會保障稅的實證研究,只有實證研究的結果才能讓我們對影響社會保障稅的因素有深入、準確的理解。最後,近年來不完全契約理論作為思維方法和建模手段的重大發展,使得經濟學家能從嶄新的角度研究博弈問題。未來更多的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可能運用這壹理論工具。
盡管西方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對我國是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及如何開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由於制度的區別、國情的不同,我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與西方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別。對於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研究而言,未來的研究重點可能集中在以下領域:首先,事權與財權如何匹配?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如果事權和財權歸地方政府,那麽就只能建立起壹個地方性的社會保障計劃,這會影響到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再分配,對特定的地方政府來說,則可能意味著財政風險的增加。如果事權和財權歸中央政府,那麽可以保證全國範圍內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保險基金缺口較大、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漸進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壹個適當的稅率水平,無疑將是學術界未來研究的壹個重點。其次,城鄉如何協調?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社會保障稅如何使全體勞動者都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什麽?如何能將農村人口納入社會保障稅征稅範圍?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是否可行、如何實施?最後,我國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體系的建設?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規範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邊界在哪裏?等等。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體系的建設?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規範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邊界在哪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