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與稅基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率。也是衡量壹國企業所得稅負水平的重要指標,是企業所得稅法的核心。企業所得稅稅率壹般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壹般為20%。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壹般為15%。非居民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對於PE溢價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壹般在40%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設立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未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屬於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第五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本法施行後,已經享受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繼續享受優惠待遇。但是,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的年度起計算。
在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而依法設立的特定領域,以及在國務院規定對上述領域實行特殊政策的領域,需要國家給予特殊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認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