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四。股份制改造中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應作相應調整,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計提折舊,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三。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077號)第四條規定,按照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相應計提折舊或攤銷的,調整後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1?根據事實逐年調整。企業因股份制改革而增值的資產,在每個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成本項目、費用中進行調整,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全面調整。不考慮資產項目,在以後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成本費用項目中調整資產的評估增值額,相應增加每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上述調整方法的選擇,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方法壹經批準,不得更改。所以增值部分要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增值部分的折舊和提升不能在稅前扣除。折舊年限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和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確定。稅法所說的“事實逐年調整和綜合調整”兩種方法,是企業在根據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並相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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