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銷售農副產品
2、 日常生活用品
3、 銷售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免稅:
1、 個人擺攤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限於種植、 養殖、飼養和捕撈業)
2、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從稅法角度分析,肯定是需要交稅的。個人擺攤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繳納增值稅: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擺攤收入超過起征點,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起征點幅度為: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150元-200元。每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無需繳納增值稅。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銷售商品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其增值部分需要繳納個稅,適用20%稅率。
需註意的是,在日常實務中,還需根據各地稅務機關的標準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