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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需要交稅嗎?

對於擺地攤,各地政策均沒有作明確要求,需要根據擺攤銷售的物品進行分析,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屬於以下經營活動的,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個人無需繳納稅款:

1、 銷售農副產品

2、 日常生活用品

3、 銷售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免稅:

1、 個人擺攤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限於種植、 養殖、飼養和捕撈業)

2、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從稅法角度分析,肯定是需要交稅的。個人擺攤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繳納增值稅: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擺攤收入超過起征點,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起征點幅度為: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150元-200元。每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無需繳納增值稅。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銷售商品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其增值部分需要繳納個稅,適用20%稅率。

需註意的是,在日常實務中,還需根據各地稅務機關的標準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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