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新個稅法對混合銷售的定義是什麽?

新個稅法對混合銷售的定義是什麽?

營業稅解釋:如果壹項銷售活動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則屬於混合銷售活動。

增值稅解釋:如果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銷售活動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營業稅。

第壹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

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應稅服務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七條納稅人在下列混合銷售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服務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銷售活動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壹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的服務。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的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分別核算,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專用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廣播電影電視服務。

  • 上一篇:小規模納稅人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交稅嗎?
  • 下一篇:旬邑縣中學報名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