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不罰”是指壹些常見的、不可避免的輕微違法行為,如不熟悉某地路況的司機第壹次闖停、壓線、不熟悉行業稅法的企業家第壹次保管賬本等。,當事人可以免於行政處罰。很多輕微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第壹次違法行為,都是無意中發生的,不是故意的。
善意的提醒和勸導代替嚴厲的處罰,無疑會促使違法者及時了解法律知識,承認錯誤,改正錯誤,自覺提高遵紀守法的意識。這壹過程體現了行政處罰法的初衷,不僅是通過懲戒措施制止違法行為,更是從人民群眾的思想層面預防和減少違法亂紀行為和社會危害。
“初犯不罰”的情況
事實上,“首次違章不予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首次違章、危害後果輕微、違章者及時改正。那些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故意違法,抱著僥幸心理逃避法律處罰的人,不符合“先違法不處罰”的要求,壹定會付出法律的代價。
當然,這也需要執法者對行政處罰的實施劃清界限,掌握處罰與教育的自由裁量權,根據事實、性質、危害等因素,做好免予處罰名單的執行工作。只有嚴格規範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嚴格遵循公正文明執法的原則,才能讓“先違不罰”體現出實際價值,讓行政執法贏得群眾心中的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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