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所得稅優惠審批事項
壹、業務概述
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應於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壹)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在系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壹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壹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壹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信息:
(1)企業營業執照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2.實地審核
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壹份送達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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