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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所得稅優惠審批事項

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所得稅優惠審批事項

壹、業務概述

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應於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壹)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在系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壹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壹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壹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信息:

(1)企業營業執照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2.實地審核

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壹份送達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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