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甲公司直接撤資,撤資中的未分配利潤部分1000萬元屬於股息紅利部分,相當於甲公司從大世公司分回的股息,免企業所得稅,這樣壹來,甲公司就不需要交所得稅,同時第三方丙公司再以1500萬增資進入大世公司。
這樣壹來,甲公司與丙公司都達到了效果的同時,甲公司不交所得稅。
但是,為什麽要采用撤資的方式呢?既然股息紅利免稅,大可以大世公司先分紅給甲公司,然後甲公司再股權轉讓啊。而且後壹種操作比起前壹種,更方便簡單。
這裏面其實還是有其特殊原因的。
首先,如果大世公司股東既有甲公司又有個人,那麽先分紅情況下,雖然甲公司分紅免稅了,但是個人股東分紅就需要交稅了,結果很可能會引起個人股東的反對。
其次,假如甲公司持有的大世公司股權可能存在權利瑕疵情況下,第三方可能不會太願意直接購買該股權,以免卷入可能的股權糾紛當中。而這時候,甲公司直接撤資情況下,第三方增資所獲得的股權是相對純凈無爭議的股權,壹定程度更符合第三方的意願。
雖然這種先撤資再第三方增資有其優勢,但同樣有風險。其中最主要的風險就是在甲方撤資後,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第三方增資,或者對增資提出其他要求,導致第三方增資形成阻礙。
因此,對於究竟是采用撤資方式還是采用先分紅再轉讓股權方式,還需要視公司具體情況,以及股東情況,最終確定壹個綜合性方案。(而這裏面,對於綜合方案的設計,比起壹般僅考慮稅方面的方案,稅務律師往往會更加的綜合,從股權公司法層面和稅收層面綜合考量。)
工商註冊多少錢?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辦安全高效,稅務顧問專業,曼德企服壹站式服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