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行賄罪需要哪些證據:
壹、行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二、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三、證人證言。
四、物證。
五、書證。
六、鑒定結論。
七、其他材料。
行賄罪壹般判刑方式:
(壹)當前要特別註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二)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註意體現政策。
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 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鬥爭策略,註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汙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犯罪案件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工作中遇到什麽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