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第壹次違反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

第壹次違反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

第壹,第壹次違規不處罰。我們需要理解第壹次的意義。各地都有免除處罰的清單,具體免除項目不壹樣。如果行政相對人第壹次作出免除處罰清單上的行為,那麽就可以不處罰。

二、第壹次違章處罰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第壹次違法;

2.行為人造成的損害輕微;

3.演員及時糾正了行為。

下列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1,初次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害的,及時改正;

2.不是第壹次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根據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三、如何認定“初犯未罰”的情形?

對於很多初犯來說,主觀上確實沒有違法違規的意願和沖動,只是對業務的某些方面不熟悉,導致了違規的發生。所以對於這種初犯,應該以教育為主,而不是動不動就懲罰。亂拿起懲罰的“武器”,就會橫掃當事人。從執法的角度來說,沒有問題。但從處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來看,可能顯得過於機械、教條、呆板,會讓行政執法越來越被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上一篇:新泰現在疫情嚴重嗎?
  • 下一篇:徐州工程學院經濟學院的專業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