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之壹,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省級的,稱之為審計廳;省級以下,稱之為審計局。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2、1981年6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建議成立國家審計總局。1981年10月,財政部設想了三種不同的隸屬關系和名稱,即“國家審計院或審計委員會”“國家審計部或國家審計總局”“財政部下設審計總局”。1982年6月,在審計機關籌備,提出“國務院設國家審計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審計院,縣、市設審計分院”。至此,“國家審計院”這壹名稱暫時固定下來,並開始使用。1983年,為體現獨立性、權威性,突出審計機關和其他部委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2月25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審計機構名稱及其人員編制問題。會議確定,國務院審計機關名為“審計署”,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名為“審計局”。至此,新中國最高審計機關有了自己正式的名稱。
二、海關總署1、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第壹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 2所海關學校;第三層次是各直屬海關下轄的562個隸屬海關機構。此外,在布魯塞爾、莫斯科、華盛頓以及香港等地設有派駐機構。中國海關現有關員(含海關緝私警察)48000余人。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2、宋、元、明時期,先後在廣州、泉州等地設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開放海禁後,於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首次以“海關”命名,先後設置粵(廣州)、閩(福州)、浙(寧波)、江(上海)四海關。1861年起海關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1902年改為外務部)統轄;1906年改隸專設的稅務處;1928年後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轄。 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
三、地區行政公署是我國第二級行政區“地區"的管理機關,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經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壹級地方政權。
行政地位相當於設區的市級政府,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四、“局”的情況,有三種情況1、總局:具有部級職權,但不具部委地位,在序列上不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而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如國稅總局、體育總局等(局長也是正部級);
2、各部委歸口的國家局,如國家測繪局、郵政局等。行政級別副部級。
3、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如機關事務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等。行政級別副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