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銷售貨物(車輛)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二、代收規費
(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銷售貨物(車輛)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牌照費。
(三)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代收代墊費用
(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
(三)航空運輸企業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四、代購代銷
(壹)代購貨物行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