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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原則上為六個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對房地產提起的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取決於不同的情況,如下:

1,直接起訴的期限為六個月;

2.對復議起訴的期限為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3、二十年內立案的房地產案件;

4.其他案件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壹、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期限可以分為幾種情況。壹是直接提起訴訟的,自知道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不動產訴訟案件不能超過20年,其他行政案件不能超過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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