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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行政許可需要聽證?

法律主觀性: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與其辦理的行政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辦理結果的公正和程序的進度,依法暫停其職務的制度。任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生活在社會中,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使得他們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所辦理的行政事務存在壹定的利益關系,尤其是當公務員在其出生地或長期在壹個地方或崗位時。從促進行政行為公正的要求來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與其辦理的事務沒有利害關系,這樣才能保證結果的公正。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辦理的行政事務有間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嚴重影響行政效率。事實上,壹些間接利益並不壹定影響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結果的公正性。因此,該條規定,聽證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法律客觀性:

第壹,適用範圍不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含)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實施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是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聽證申請範圍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依申請舉行聽證的範圍是被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的公民和被處以10000元(含)以上罰款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通知,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稅務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二)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關系。我們還要對這些規定做另壹個區分,即前兩款規定了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範圍,後壹款規定了稅務機關依申請舉行聽證的範圍。也就是說,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有兩種:壹種是依申請舉行的,壹種是稅務機關主動舉行的。第二,相關期間的時限不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辦法》進壹步明確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第四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聽證請求後十五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姓名及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處罰事項(罰款)的聽證要求,當事人必須在知道後三日內申請聽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聽證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批準,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聽證請求後十五日內舉行聽證;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要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知道後五日內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二十日內舉行聽證。至於告知開庭時間、地點的期限,是壹樣的,都是開庭前七天。第三,舉行聽證會的方式不同。《行政處罰法》和《辦法》都規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私下聽證的方式。《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目的之壹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公示是壹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因此規定行政許可事項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將聽證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有利於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經過批準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對這些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開舉行。會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因此,《行政許可法》規定聽證只能公開舉行,這似乎是壹個疏漏,值得進壹步探討。四、聽證筆錄的效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核實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聽證的全部活動由記錄員書寫,由聽證主持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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