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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有哪些

壹、行政主體有哪些

(1)行政機關: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

①派出機關:政府派出,有主體資格(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區公所。省級政府:地區行署)。

②派出機構:職能部門派出,授權才有資格(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③內設機構:授權才有資格(如專利評審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①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某些公用事業企業);

②被授權的事業單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某些行業協會)。

④授權的群眾自治組織(如村委會為、居委會)。

(3)非行政主體: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主體的特征

為了更準確地認識行政主體,我們需要了解他的特征。壹般而言,行政主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體可以獨立行使行政職權。

這是行政主體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條件。另外,從性質上而言,行政主體的職權是行政職權,而非立法權與司法權。凡是不能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均不得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意味著行政主體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擁有行政權能的具體體現。

3、行政主體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能夠獨立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能夠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的被告,這是行政主體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確行政主體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義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為行政主體,三要素必須同時齊備:“權”、“名”、“責”相統壹。其中,“責”是最關鍵的要素,也正是我們討論行政主體概念的最主要的目的。

具體在行政法中,研究並確定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在於確定解決行政爭議的主體資格問題,亦即明確誰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的被告;二是在於確定行政賠償救濟的主體資格問題,即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究竟應當是誰。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壹)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壹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壹,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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