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了“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占用費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該條解釋為:《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範
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
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
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資金占用費應開商業統壹發票,因為作為資金供應方屬於商品;按5%的營業稅交納稅金。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國稅發〔1995〕156號)第十條
解答了“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占用費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該條解釋為:《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範
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
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
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資金占用費應開商業統壹發票,因為作為資金供應方屬於商品;按5%的營業稅交納稅金。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國稅發〔1995〕156號)第十條
解答了“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占用費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該條解釋為:《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範
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
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
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