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