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擴展數據
情況
根據Xi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發送的稅收違法案件調查函,銀川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於2015年9月至2015年2月對寧夏安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檢查。
經查,該企業取得Xi安港泉商貿有限公司2065,438+05年9月份開具的金額為92649.58元、稅額為15,750.4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以及Xi安天品商貿有限公司2065,438+05年2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
金額342,222.265,438+0元,稅額5,865,438+077.79元。上述發票已被Xi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銀川經濟開發區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經查,上述發票進項稅額73928.21元已分別於2016 11月和65438+2月轉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該企業定性為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90086.76元,並處以少繳稅款60%的罰款,即54052.06元。同時從欠稅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考資料:
人民網-寧夏安科信息公司因涉嫌收受虛假發票被罰款。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