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處理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納稅人善意取得對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買賣雙方存在真實交易,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稅額均與實際情況相符,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買方未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受到處罰。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買方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法追繳。買方能夠從賣方重新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或者取得手工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並取得賣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依法查處或者正在依法查處賣方虛開專用發票的證明的,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
當有證據表明買方在抵扣進項稅額或取得出口退稅之前就知道該專用發票是由賣方以非法手段取得時,買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執行。即買方從賣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銷售地以外的地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買方(收款方)與賣方是否發生過實際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數量、金額是否與實際交易壹致,買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均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