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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發展,維護經營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服務(以下簡稱貨運服務)主要包括:

(壹)貨運代理、代理、聯運、配載、信息等服務;

(二)貨物倉儲、中轉、包裝、裝卸及其他貨運輔助服務;

(三)搬家運輸、貨運停車場經營等運輸服務。第三條市、縣(市)、賈汪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服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貨運服務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管執法、電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貨運服務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有利於發展現代物流和整體提高運輸服務業發展水平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後實施。第五條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和經營物流園區、貨運服務信息網絡等貨運服務;鼓勵貨運服務經營者應用現代物流新技術和標準,實行專業化、信息化、網絡化經營。第六條交通運輸、工商、稅務、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促進貨運服務業發展、支持物流園區建設、引導貨運服務經營者進入物流園區經營的具體地方性政策措施。第七條貨運行業協會應當積極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第八條貨運服務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服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條件;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流動資金和事故賠償保證金;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從業人員應當掌握與貨運服務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相關具體標準執行。

進入物流園的經營者可以根據園區的設施,對自己的經營面積、設備、管理和業務人員進行檢查。第十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準予許可的,發給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貨運服務經營者應當憑貨運服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壹條貨運企業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貨運服務經營者設立分公司或者變更貨運服務經營範圍、設施的,應當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

貨運服務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貨運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書面通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二條經批準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或者喪失經營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具備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註銷經營許可。第十三條貨運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貨運經營許可證;

(二)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和監督電話;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倉儲、理貨、中轉、包裝、搬運等作業;

(四)建立工商登記制度,並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貨運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壹)發布和提供虛假貨運信息的;

(二)強行辦理貨運業務;

(三)強行指定承運人;

(四)為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運輸經營者提供服務;

(五)違反國家有關禁止和限制運輸物資和危險品的規定配載的;

(六)超限超載配送貨物;

(七)占用道路、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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