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執法嚴格。要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煙草專賣執法職能,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煙草專賣違法行為。
第五條 行為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檢查、監督、許可、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六條 政務公開。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形式,公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事項等內容,做到法律法規透明、程序公開。
第七條 服務熱情。要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傳教育、說服解釋工作。
第八條 用語文明。要講禮貌,使用文明執法用語。
第九條 衣著整潔。佩戴執法標識要規範統壹。 第十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不得對非經營性場所進行檢查;如該場所涉嫌違法,確須檢查的,應及時向有執法權限的執法機關報告並配合其進行檢查。
第十壹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對卷煙零售戶、違法行為發生地等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前,須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並有當事人或見證人在場。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應告知當事人權利,並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應盡量避免翻動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財物;檢查完成後,要對檢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盡可能的復位。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現被檢查主體存在違法行為,應對其配合檢查的行為表達謝意;如果發現其確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壹)現場制作《檢查(勘驗)筆錄》,並提請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說明其涉嫌違法情況,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
(三)現場開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請當事人核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品種、數量等,核對無誤後,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將先行登記保存的可以裝箱封存的煙草專賣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現場裝箱、封存。
(五)告知當事人應於何時、帶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立案調查,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結。
第十六條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中發現案件符合移送標準的,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七條 詢問的標準:
(壹)調查人員詢問前應當表明身份,並認真核實被詢問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詢問人身份證、工作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非法方式進行核實。
(二)調查人員詢問時,應當問答有序、充分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有誘導性語言、壓制性語言或者隨意中斷、終止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三)記錄人員應當詳實記錄詢問內容,不得篡改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隨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語言改變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四)詢問完畢後,記錄人員應當提請被詢問人親自閱讀或經被詢問人請求後,向其宣讀,以核實詢問內容,並由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分別逐頁簽名(蓋章)。
(五)詢問程序終止後,調查人員不得強制相關人員離開或留置。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抽樣取證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告知當事人或見證人抽樣的理由和依據,如實填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現場封存,並提請當事人或見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等資料時,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亮明身份,說明來意,並請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的標準:
(壹)應當提請被送達人認真核對收到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數量。
(二)對當事人就執法文書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
(三)提請被送達人簽字(蓋章)。
(四)送達須采用法定形式進行,不得強迫被送達人簽收。
第二十壹條 行政處罰執行的標準:
(壹)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認真宣讀處罰決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處罰人提請法律救濟的權利、渠道和時限。
(三)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執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網上審批服務。對網上互聯審批,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受理、實地審查,並告知申請人具體的審批意見、依據及申訴途徑。
第二十三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服務承諾。應當自收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請求之日起,及時完成相應的審核、審批、發證等項工作。在服務窗口要對申請條件實行壹次性告知;在審查過程中凡應當修改並當場可以修改的應當場指導修改;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請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審批應以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為主,對同壹申請人的實地審查壹般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殘疾人或行動不便的卷煙零售戶,在許可證申辦、變更、註銷等方面,提供上門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實行首問負責制,應當熱情接待前來咨詢、投訴、申訴、來訪及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
(壹)接待者應當認真記錄有關問題或請求。所問內容屬於接待者的業務範圍,接待者應予以解答或辦理;所問內容不屬於接待者的業務範圍,接待者應負責將申請人或咨詢人引導至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處,在雙方接洽後方可離開。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關人員不在等理由回絕申請人或咨詢人的要求;對來訪者所提要求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給予解釋。
(三)具體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及時受理申請、回答咨詢、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咨詢人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受理舉報工作的標準:
(壹)告知舉報人相關權利義務。
(二)認真、準確的記錄舉報內容並及時匯報。
(三)嚴格做好舉報人和舉報內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的標準:
(壹)對待群眾來訪,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意見,認真記錄,按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來訪群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領導反饋,並告知當事人答復的期限。
(二)群眾來信要仔細閱讀,認真登記,及時分辦,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