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制度,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用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壹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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