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8-24
主要文本:
青島市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辦法(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頒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有效期限
時效性
註(根據1998年8月24日鄭晴發[1998]137號修訂)
全文
第壹條為做好我市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規定退出現役,安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退伍義務兵。
第三條青島市和各區(市)民政部門是接收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和各區(市)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軍保辦)具體負責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條本市轄區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承擔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任務。
退伍義務兵應當服從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的安置。
第五條。退伍義務兵應當在返回原入伍地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軍隊報到,辦理手續,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的檔案必須由工作單位寄送或者通過機要郵件寄送。自帶檔案或密封檔案啟封的,軍事保密處不予受理。
第七條入伍前已在城鎮登記的退伍義務兵,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壹)入伍前為正式職工的,原則上回原工作單位復工;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合並單位負責安置;
(二)入伍前未就業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首次就業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系統包幹安置的原則提出指令性分配計劃(女性退伍義務兵不得低於計劃數的相應比例),接收單位按計劃接收,也可由軍安辦采取供需雙方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年度征兵指標的,應當優先安排城鎮退伍義務兵。否則,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不得批準錄用計劃。用人單位在勞動力市場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城鎮退伍義務兵。單位制定的征兵簡章和征兵計劃,不得與安置退伍義務兵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用人單位對退伍義務兵的錄取年齡放寬2歲,並在錄取分數線上給予相應照顧。服役期間,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的,在分配計劃內給予誌願就業;對榮立三等功的女性退伍義務兵,用人單位有條件的,原則上照顧其誌願和專業特長。
第十條符合規定安排工作的退伍義務兵免交“城市增容費”及其附加。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其“帶資進廠”或繳納“風險抵押金”、“培訓費”、“企業啟動資金”。
第十壹條退伍義務兵的軍齡(包括待分配的期間),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和老保險的保險年限,在住房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與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的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退伍義務兵自願到勞動力市場選擇工作或求職而不參加統壹分配的,應在辦理退伍手續後壹個月內,向當地軍人保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工商、城管、公安、電力、稅務等部門憑軍安辦出具的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優惠政策。對自謀職業的,自申請批準之日起兩年內經營有困難的,軍保辦可根據本人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自主創業期間,本人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工齡連續計算;個體經營時期
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原義務兵的農業戶口在本市的,由原入伍地人民政府進行接收和安置。
農村退伍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有特殊貢獻或者有特殊情況,符合有關條件的,在安排工作、轉農業戶口等方面可以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安排工作,檔案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保存,按失業人員處理:
(壹)無正當理由,服役期不滿壹年,或者無正當理由,三個月未到當地兵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退伍後出國探親或留學壹年以上的;
(三)入伍時占用農村征兵名額或本市戶籍所在地的;
(四)由軍隊按照《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暫行規定》(民〔88〕安子諾。18),第二條規定的提前退休待遇;
(五)已安置分配的退伍義務兵,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到接收單位報到的。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在回原部隊途中,尚未報軍安之前,因意外事故、疾病住院或者死亡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待分配期間患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由當地市(區)衛生部門負責治療,費用從當地安置資金中列支;死亡的,按當地企業職工死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接收單位應當為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安排的傷病殘退伍義務兵安排合適的工作,其福利等待遇應當與因公致殘的職工相類似,無特殊原因不得辭退。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承擔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或者未完成退伍義務兵安置任務的單位,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復員誌願兵、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1998年8月24日6543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青島市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辦法》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承擔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或者未完成退伍義務兵安置任務的單位,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精兵》中的工作安排請參考上面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