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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除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優惠內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壹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_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制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_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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