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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怎麽提取?如何使用?有稅法規定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中'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的審批規定予以取消。

取消上述審批項目後,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納稅人必須設立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明細帳,具體核算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明細帳應記載以下內容:

(1) 按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每個項目分類登記如下費用。

設備購置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必須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研究項目的樣品、樣機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和零星土建的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括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能源材料費:指研究、開發、試驗所需的水電、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雜包裝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帶料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托外單位協作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資料、印刷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書刊、資料、計算機軟件、復印、印刷的費用。

租賃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而租賃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和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鑒定、驗收費: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鑒定、驗收時所發生的費用。

管理費:指承擔技術開發費用項目的科研單位,為了向研究課題組提供良好的服務和工作條件,用於組織前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

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2) 從事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每個項目研究人員的姓名、職稱、發放的工資;

(3) 當年度技術開發費總金額,比上年增減比例,當年未加計抵扣技術項目開發費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開發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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