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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R&D事業單位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R&D事業單位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

第二條符合條件的R&D機構(以下簡稱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應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R&D機構和國產設備的具體條件和範圍按照2004年第1號公告執行。91.

第四條主管R&D機構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後續管理。

第五條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R&D機構在首次申請退稅時,應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壹)符合公告1號第壹條、第二條要求的R&D機構資質證明材料91.

(2)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備案表刊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16,2018號)。其中,“其他公司”選為“企業類型”;“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根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境內R&D機構”或“境外R&D中心”;其他欄目按照填表說明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的R&D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第六條R&D機構備案材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容符合要求,簽章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備案。備案材料或填報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壹次性告知R&D機構,待其更正後再進行備案。

第七條已備案的R&D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八條R&D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宜的,應當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庫。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結清退稅後,辦理備案退出。

R&D機構註銷稅務登記的,應當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申報和退庫。

第九條外商投資R&D中心不再符合《公告1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91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和退稅,自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未按規定申報和撤回退稅,繼續申報購買國產設備退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R&D機構新設立、變更或註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批準的R&D機構牽頭部門提供的名單和相關資質起止時間辦理相關退稅事宜。

第十壹條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期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至次年4月30日前各項增值稅稅款申報期。

R&D事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退稅的,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租賃國有農用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在收集相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後申報辦理退稅。

第十二條已備案的R&D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

(壹)購買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申報表刊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的公告》(15,2021號)。填寫本表時,應在備註欄中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

(二)國產設備采購合同。

(3)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21 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卷式發票,下同)。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為“用於出口退稅”。

第十三條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R&D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稅。

R&D機構申報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函詢等方式進行調查,確認增值稅發票真實,且發票所列設備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壹)在審核中發現疑點,經核實後,仍不能排除疑點。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

(3)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退稅。

第十四條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第十五條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於退稅的,不得用於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R&D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臺賬,記錄國產設備的型號、開票時間、價格和退稅金額。

第十七條自開具增值稅發票之日起3年內,已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所有權發生轉移或移作他用的,R&D機構應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退還已退稅款。

應納稅額=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舊價值=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累計折舊。

累計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R&D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的公告》(2018第54號)發布信息的,R&D機構自案件信息發布之日起停止享受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並在30日內辦理退稅申報和退庫。R&D事業單位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撤回的,R&D事業單位可自信息撤回之日起重新辦理購買國產設備退稅備案,所購國產設備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規定申報和撤回退稅,繼續申報購買國產設備退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R&D機構采取偽造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參照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時間為10月2021至1至2023年2月1,以增值稅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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