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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醫療保險人員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藥房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定點商店的藥品安全、調劑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2.制定與醫療保險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具體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計算機化的藥品購、銷、儲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晰。專人做好醫療保險藥庫的維護和管理工作。3、認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藥品監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嚴格執行定點醫療保險協議的規定,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4、規範調劑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調劑;嚴格執行急慢性疾病調劑限額管理規定,不得超量調劑。5.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醫保處方放置,處方由藥師審核簽字。OTC藥品在藥師的指導下發放。每次調劑,必須認真填寫《醫療保險藥品零售證》,由參保人簽字認可。6、藥店要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7.收費人員應當規範計算機操作,維護各類信息和數據,保證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8、藥店要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商品等形式開展促銷活動。9.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銷售假冒、偽劣、過期或失效的藥品;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杜絕以車代藥、以藥換藥、以藥換物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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