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收款方不向付款方提供發票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付款方除了找稅務機關尋求解決外,可否通過民事訴訟渠道主張取得發票的權利?本文嘗試從司法實踐角度探尋壹種解決問題的思路。 發票?開具?是否包含?交付?發票之意? 這需要從開具發票的含義說起。 中國稅務報法治視點版10月27日刊登的壹篇文章認為,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開具發票義務,僅指?填開具寫?的意思,沒有?交付發票?的含義,發票交付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疇。文章稱,開具發票是發票管理辦法這壹公法規定的交易壹方的行政強制義務,應由稅務機關依據發票管理辦法進行管控。而給付發票是合同法規定的交易中賣方的義務,產生交易糾紛時,應由法院依照合同法進行調節。 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值得商榷,理由是把握法條中詞匯的含義,應將其放置於整個法律體系中,以公眾認知層面的可能文義為基礎理解。發票管理辦法中的?開具?發票是否包含交付發票之意?仔細分析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答案可能就清晰了。 該條款規定:?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此處的?開具?,顯然是要求稅務機關填開並交付收據。如果沒有交付的意思,那麽稅務機關填開後則無需交付收據,因為稅務機關既沒有發票管理辦法上規定的?交付?義務,也沒有與發票被查驗單位合同法上約定的?交付?義務。 離開發票管理辦法設定的語境,?開具?壹詞也是包含?交付?之意的。比如,某報刊登壹篇新聞,標題為《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種證明材料》。看到這個標題,相信讀者不會認為,公安機關只是?開具?了證明材料,而沒有?交付?證明材料吧。 因此,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開具發票義務,即?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不但包含填開發票的義務,也包含交付發票的義務,即填開和交付發票,都是壹種行政法上的義務。 值得註意的是,與收款方開具發票義務相對,付款方有?取得發票的權利?。由於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為充分發揮發票作為稅務行政管理工具的作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將這項利權同時規定為壹種義務,即?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這樣,取得發票既是壹種權利,也是壹種義務,當然都是行政法屬性上的權利和義務。 索取不到發票能否提起違約之訴? 民事訴訟按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不同,可分為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民事訴訟的標的指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基於違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提起的訴訟,是違約之訴;當事人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提起的訴訟,是侵權之訴。 如果認為開具、取得發票是壹種合同權利義務的話,由此引發的即是合同違約爭議,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要求取得發票。 但是,基於前文分析,發票的開具、取得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合同當事人對這方面的約定無效。開具發票不是合同義務,不能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要求收款方履行發票開具義務,只可通過稅務機關糾正這種違法行為。 可以通過侵權之訴維護取得發票權利 稅收是壹種公法之債,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對於付款方納稅人來說,取得合法發票後,對其稅收債務主要有以下兩種影響。 壹是發票所記載的進項稅是壹種?債權?,可以直接抵扣付款方納稅人對國家的增值稅債務。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這種債權對應的?要式權利憑證?,該債權必須憑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方能被稅務機關認可。二是發票作為會計核算中扣除費用、支出的合法有效憑證,可間接使企業的所得稅債務減少。 付款方納稅人如果沒有取得合法發票,上述減少其稅收債務的影響則無法實現。因此,收款方不向付款方提供發票,將導致私權利受損,由此產生了侵權法律關系。這時,付款方納稅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維護自身權利。 結論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開具發票義務,包含?填開?和?交付?發票的意思。收款方若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付款方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由稅務機關責令收款方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但無權依照合同法主張?取得發票?的權利。收款方不提供發票的行為,對付款方造成了損失,付款方可以此侵權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請求賠償。這個思路在壹些審判實踐中已經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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