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時繳納或匯出稅款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代扣和代收稅款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
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稅務事項發生時,有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有義務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
4、按照規定義務使用稅務登記證
《稅收征管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5.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保存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保存賬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或者擅自銷毀。
第二,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從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信息,並享有被告知與其納稅義務有關的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知情權主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辦理稅務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及應提交的資料;
核定應納稅額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機關在納稅、處罰、執行措施等方面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2.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者、經營者不願意公開的個人事項。
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征得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向外國部門、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上述事項。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
3.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同時,納稅人也有舉報其他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
4.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但以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郵寄申報納稅,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申報憑證。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數據電文,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5.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
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經批準延期申請報送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匯算清繳。
擴展數據:
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所享有的受到法律確認、保障和尊重的權益,以及納稅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獲得的救濟和賠償的權利。
為了方便納稅人了解自己在納稅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合作,2009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公告》,公布了納稅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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