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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辦法是什麽

法律分析

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企業批發企業稅收輔導期管理為3個月,其他壹般納稅人為6個月。其他壹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稽察部門作出稅務稽察決定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奉告納稅人處理納稅輔導期。稅務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宣布稅務通知之日起核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單,納稅義務人在輔導期內取得的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經復核比較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為加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輔導期納稅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 GB /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第四條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壹般納稅

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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