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遷出報送資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發票。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5)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6)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二、遷入報送資料:
(1)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
擴展資料:
壹、如果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那天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的機關處申報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如果按照規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則也要在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機關處進行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發生以下情況時,則需要進行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變化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經濟類型的改變
4、經營地點的改變
5、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的改變
6、生產經營期限的變更
7、開設分支機構或者關閉下屬單位
8、主要經營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9、其他稅務登記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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