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所稱的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壹)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span>
二、辦理渠道
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疫情防控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請盡量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
三、辦理資料
(壹)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
(二)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代理委托書;
(四)代理人身份證件;
(五)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機關查驗後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於提供個人身份證件。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報的免於報送紙質資料,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納稅人對於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與留存備查紙質資料的壹致性負責。)
四、申請時限
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
五、實施程序
(壹)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主管稅務機
關提交申請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核實
主管稅務機關對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當
以書面核實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核實。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有關過程應當予以記錄。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直報省稅務機關。
(三)通知
1.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務專用章的《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務專用章的《不予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