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納稅人不據實申迅亮報納稅,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財務資料接受稅務檢的。
2.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有情節嚴重的違反稅法規定行為的。
3.對鑒定為定舉祥額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如能積極改進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帳簿,規範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達到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標準的,在次年鑒定時,可予以升級,鑒定為查帳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4.壹般情況下,從稅務成本的方面考慮,企業主營業務的凈利潤率,如果高於所屬行業定率征收應稅所得率,則實行定率較為有利,反之,則實行查賬征收較為有利。部分行業購進商品很難取得進貨發票或取得發票的成本太高,建議正昌搏考慮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確定征收方式,必須結合企業的業務類型、業務量的大小、客戶情況等綜合考慮。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虛塌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差碰圓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吵薯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