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現行公司法規定,這個40%股東只有通過轉讓股份才能退出,首先應該轉讓給其他股東(股東有優先權),這種有優先權是其他三個股東***有的,但這個退出股東有選擇權,他可選擇給某壹個股東,只有他轉讓給第三方(非股東)時,其他股東才有優先權;
2、按上所述,這個40%不是平均轉讓給其他三個股東的,如果其他三個股東中有人非要這種股份,可單獨按高比例(比如按1:1.2來搶得股份)收購;通常情況下,其他三個股東都想要股份,那麽就可高價(就是高比例)出賣股份,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大家都看好這家公司,那股份轉讓就不能按1:1轉讓;
3、還要特別提醒,這個40%股份是這個退出股東個人的資產,只要符合公司法轉讓的要求,他可以自由選擇高價轉讓;所以不存在妳所說的大家平均分股份的情況,因為如果公司不被看好,這39%的股份就可能沒人要,或要低價轉讓(如:按1:0.8的比例)
:公司股東中途退股該如何清算?
第壹,某股東退股,由其余公司股東接收。這樣的情形不需做清算,反而是依據公司凈資產具體情況做轉賣所得與損失解決。
第二,股東會決議,不再繼續經營管理企業。因此企業要做清算。
企業做清算要請中介公司出具清算審計報告,現階段大多數稅局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適用於破產會計的解決辦法。
清算的資產所得,首要用清算費用,隨後是職工工資保險費用,有結余的進行債務清償。最後有結余的由公司股東按比例分配。假如分配超過初始投資,還會涉及到所得稅的計繳。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公司股東能夠請求公司依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持續五年不向公司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持續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賣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是章程規定的其余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公司股東與公司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公司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