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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金1000萬的典當行壹年要交多少稅?

典當行的註冊資本與年納稅額無關。

壹是稅收政策對典當行的適用規定口徑不同。

我在《典當行屬於金融企業嗎?但由於國家出臺的文件口徑不同,人們的理解和看法也不盡相同。

1.有產業導向的典當行稱之為服務業。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在新增崗位中,商業企業中的加工企業、服務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當年新招用人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 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受災嚴重地區的商業企業和服務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經營實體,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確定按實際從業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以及《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財政部通知》、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規定,新設立的服務型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職工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0月1至2005年2月1。這份文件並沒有把典當業當成服務型企業。

上述將典當視為服務型企業的文件是從產業分類的角度進行分類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字[2012]108號)明確第三產業是服務業,包括金融業。

2.典當行按行業定位叫金融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23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城鄉信用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融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9〕377號)第壹條第(四)項規定: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都是金融企業。

上述文件從行業分類的角度將典當行歸為金融企業,《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字[2011]69號)進壹步將“典當”分為J類(金融行業)、66類(貨幣金融服務)、663類(非貨幣銀行服務)。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典當行屬於服務業的金融行業。但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不同的文件,有的把典當行當成服務業,有的把典當行當成金融企業,造成了人們理解上的障礙。

二。典當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應用

既然典當行屬於金融企業,那麽所有適用於金融企業的文件都應該適用於典當行。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稅[2011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0號

典當行可以按照財稅[2009]64號和財稅[2065 438+02]5號的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他們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的要求,對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90天後仍未收回的,在會計核算中已扣除當期利息收入的,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但作為金融企業,典當行不是金融機構,所有只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稅收政策壹律不得比照執行(除非有文件規定可以比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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