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23條明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的變化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進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雖然在財務上是按照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的,但是卻屬於增值稅不允許扣除的固定資產範圍。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24條明確: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按照該條所述的規定,如果單位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經進行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中途因管理不善發生了非正常損失也是不允許扣除的。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25條明確: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該規定主要是考慮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物品與企業的技術改造、生產設備更新無關,且容易混入企業生產經營用品中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堵塞稅收漏洞,借鑒國際慣例,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