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總監。因為任何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系的人,直系親屬,都不可能是企業財務的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金融法規的明確規定。在現行公司制度下,擔任公司董事、經理、監事職務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1.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區別在於職能不同。財務負責人是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的人員。負責對會計和其他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地位大於收稅人;納稅人主要負責公司的稅務工作,非會計人員也可以;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決定對辦稅人員實行實名制辦稅。納稅人實名辦稅是指在納稅人身份明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涉稅事項;
3.財務負責人可以是納稅人,納稅人也可以是財務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壹般公司的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是企業財務的負責人;該職位要求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和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三年以上的實踐經驗。需要具備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管理能力,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會計事宜。
財務負責人對單位的責任是什麽?
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承擔以下責任:
1,編制財務報表、業務活動報告和預測;
2.監督財務細節,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3.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趨勢,尋找擴張或收購其他公司的機會;
6.幫助管理層做出財務決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