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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貨物已經發貨但沒有發票,如何在稅法上確認收入?

如果貨物已經發貨但沒有發票,如何在稅法上確認收入?

在賒銷方式下,不開具發票並不意味著不能確認收入。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年第875號)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增值稅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三)項,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為當天。

發貨前開發票如何確認收入?

如果企業在交貨前開具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已經發生。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在貨物發出後確認收入;分期收款、大型設備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分期確認收入。

另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都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實踐中,如果屬於當期的收入未入賬,且已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已開具發票),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有異常收入比較的可疑提示;屆時,企業可以根據業務實質如實提供說明。

開具發票時,應確定收入的實現。

1.確認收入: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附加稅的應計: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3.扣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貸款:銀行存款

4.結轉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借:庫存商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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