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的精裝修商品房中,往往會配備電視機、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家具。這些家電在稅收上的收入和成本如何處理,實踐中差別很大。
第壹,家具家電不屬於房地產開發產品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和《安裝工程與材料劃分暫行規定》的規定,顯然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家具不屬於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不能計入裝修成本。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精裝修商品房時,同時配置的家用電器、家具,應屬於商品房銷售和商品銷售。
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精裝修商品房時,在合同中約定要提供電視、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家具。由於家用電器不屬於房地產開發產品範疇,該業務應視為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商品房和商品的兼業,其中:銷售商品房征收營業稅,銷售家具和商品征收增值稅。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裝修公司裝修和購買家具家電,不能開具家具家電建築裝飾行業發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擴大開發成本的土地增值稅抵扣基數,往往會委托裝修公司同時購買家具和家電。裝修公司開具建築裝飾行業發票,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裝修費用計入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抵扣的基數,以達到通過“裝修”減少納稅的目的,這顯然是對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誤解。
第四,合理規劃:分解銷售,將銷售改為帶家具家電的精加工房,從而銷售帶家具家電的精加工房。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出售精裝房,並幫助客戶購買家具和家電。在購買家具、家電時,房地產開發公司會為客戶開具購房發票並將原始票據轉發給客戶,在開具賣房發票時只開具精裝修房的價格。這樣房地產開發公司就不用承擔家具家電的增值稅,客戶也不用承擔家具家電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