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不需要繼續凍結嫌疑人存款、匯款等資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解凍資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所有人;將凍結的財產作為證據的,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
2.妳的銀行賬號被作為物證扣押了。扣押物證和書證的概念和意義。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物的壹種偵查行為。扣押物證、書證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和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毀損、隱匿。依法及時扣押物證、書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認定犯罪嫌疑人或否認犯罪、保護無辜公民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2.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直接關系到公民的財產、通信自由等權利,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1.扣押物證和書證通常是在審訊或搜查過程中進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3.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4.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5.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6.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