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共有20條。與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在納稅人、征稅範圍、稅目稅率、優惠範圍、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方面有所變化。
壹是完善了納稅人的規定,明確在境外使用應稅憑證但在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人。二是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範圍和納稅人等相關內容,提高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層次。三是優化調整稅目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3稅目調整為4個稅目17子稅目,稅率由4檔比例稅率、1固定稅率調整為5檔比例稅率。同時降低了部分稅目的稅率,如商標專用權等產權轉讓憑證,承包、運輸等應稅憑證。四是擴大優惠政策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了涉軍、涉農、醫療、電商等優惠條款。五是明確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基本納稅要素。在“三自貼花”(自算、自購、自貼花、註銷)為主的管理模式下,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不明確。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地點壹般為單位和個人所在地,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納稅地點為不動產所在地。納稅期限明確規定為季度、年度或每次。
“我們升級完善了電子稅務局的功能,可以提供印花稅項目自動預填服務,有效減輕了納稅人的申報填報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建平表示,為貫徹實施印花稅法,將加大線上線下培訓輔導力度,讓納稅人熟悉政策,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