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1、財政性基金,指的是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的財政專項資金,還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以及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是不包括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的國家投資,指的是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到企業、並且按照有關的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了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之後要求歸還的本金的以外,全都應該計入到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
(2)對於企業收取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專項用途並且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當中減除。
(3)企業不征稅的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的關系由財政部門或者是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的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是國務院和財政部、還有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全都應該計入到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對於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且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的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的財政部分,不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者是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