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廢: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銷售退回,開票錯誤等。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作廢條件的,作廢。作廢的增值稅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聯次留存。國稅發[2006]156號?,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所謂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應開具專用紅字發票。,但不滿足發票作廢的條件,或者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
提前繳稅可能會影響罰款金額。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罰款。納稅人偷稅的,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納稅人主動提前納稅,罰款的幅度可能會受到影響。
稅務機關對稅款和滯納金沒有自由裁量權,但對罰款有自由裁量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在稅收管理決定作出前,納稅人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和滯納金。
為了消除或者減少偷稅漏稅給國家稅收收入造成的損失,可以認定為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提前繳稅表明了被檢查方積極配合檢查的態度。稅務機關在決定行政處罰的幅度時,壹般會盡量從輕或者減輕處罰。